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深化校际、校企交流合作,提升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客座教授聘任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聘任性质与定位
第二条客座教授是指学校以柔性引进方式聘用的非在编高级学术与专业人才,以聘任协议明确权责、任务与待遇,主要承担教学指导、专业建设、学术交流、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素质良好,师德师风端正,治学严谨,品行端正,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四条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与我校专业方向匹配,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影响力大、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专家、能工巧匠。
第五条热爱职业教育,愿意支持学校发展,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承担适量教学任务,开展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或实践指导。
第七条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工作。
第八条指导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提升,发挥示范引领与指导作用。
第九条参与学校学术活动、专业研讨、项目评审、教学督导等工作。
第十条推动校际、校企合作与产学研协同育人,协助拓展外部资源。
第十一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与教师职业规范。
第五章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部门申请:二级学院(教学部门)根据需求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查。
第十三条签约聘任:人力资源部完成审查后,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书》。
第十四条颁发聘书:学校统一制作并颁发聘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设置客座教授岗位的暂行办法》(沪工外院人〔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