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化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双师型”教师认定、培养、使用、考核与激励全流程管理,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水平,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文件及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型”教师定义与等级
本办法所指“双师型”教师,是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教学与岗位实践教学能力,可全面胜任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课教师。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认定标准及要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双师型教师专业认定细则》,具体认定政策以当年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立德树人,师德为先:坚守师德师风底线,将师德考核作为“双师”认定、培养、考核的首要条件。
(二)产教融合,理实并重:强化企业实践与技能锤炼,推动理论教学与行业实践深度融合。
(三)分级管理,精准培育:依据“双师”等级实施差异化培养、考核与激励,适配教师成长规律。
(四)对标提质,长效发展:对标职业本科办学要求,联动师资百人库建设,推动“双师”队伍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个人申请
教师对照《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认定标准,结合自身条件自主核定申报等级,自愿通过线上系统填报申报信息,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系统下载)及配套佐证材料;各二级学院完成初审并核验合格后,汇总统一报送至学校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联合各二级学院统筹推进专业课教师“双师型”申报培育工作,引导教师实现从零认定、由初级逐步向中、高级有序晋升。
第五条学校审核
(一)人力资源部牵头成立认定工作组,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开展审核;
(二)审核结果按要求上报上海市教委复核。
第六条证书发放与管理
(一)市教委审核备案后,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认定合格教师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二)人力资源部建立电子、纸质档案,动态更新相关信息,将“双师型”教师纳入师资人才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培养培训
第七条分层培养
(一)初级:侧重基础教学能力与基础实践技能提升,夯实“双师”基础;
(二)中级:强化教研能力与行业实践深度,培育教学骨干;
(三)高级:聚焦科研创新、技术服务与团队引领,打造行业标杆;
(四)未达标教师:纳入重点培养,定制专项提升计划,限期达标。
第八条培养保障
(一)组织保障:成立“双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培养工作;
(二)经费保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企业实践补助、证书补贴、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等;
(三)资源保障:依托校企合作基地搭建实践平台;
(四)入库联动:“双师”培养与师资百人库遴选、培育、考核深度衔接,优先培育入库骨干。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九条考核周期
实行年度考核与五年期满复核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期满复核合格者证书续期,不合格者取消“双师”资格。
第十条考核内容
(一)师德师风:师德考核结果、课程思政落实情况;
(二)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改革参与度;
(三)实践能力:企业实践时长、技能证书更新、实践成果转化;
(四)教研成果:论文、课题、专利、教学奖项、技能赛事指导成果;
(五)培养贡献:传帮带、团队建设、专业建设参与情况。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优秀:优先纳入师资百人库重点培育,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外出交流;
(二)合格:保留“双师”资格,正常参与培养与激励;
(三)不合格: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降级或取消“双师”资格。
第五章激励与使用
第十二条激励措施
(一)晋升倾斜:职称评聘、岗位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
(二)优先选派:优先选派参加行业会议、国内外培训、技能大赛指导等;
(三)绩效奖励:考核优秀者给予专项绩效奖励,成果突出者额外奖励;
(四)学历职称:支持“双师型”教师学历提升、职称晋级,提供政策与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岗位使用
(一)建立“双师型”教师人才库,优先安排参与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校企合作项目;
(二)“双师”骨干承担教学团队、名师工作室、实训基地建设核心工作;
(三)鼓励高级“双师型”教师牵头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助力学校品牌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