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外院〔2026〕66号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6-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兼职教师选聘、聘任、教学、考核、激励与退出全流程管理,建设结构合理、专兼结合、产教融合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从行业企业、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聘请,承担我校课程教学、实训指导、讲座授课等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与业务骨干。兼职教师分为校外教师和行业导师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兼职教师的招聘、聘任、使用、管理、考核与退出工作。

第四条兼职教师管理遵循严格准入、择优聘任、规范教学、动态管理、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业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岗位职责;

(三)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恪守师德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育人意识。

第六条专业资质条件

(一)学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从业经历: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2年及以上;

(三)资格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教学能力:具备相应授课与实训指导能力,试讲评价合格。

第七条分类聘任要求

(一)校外教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聘期一学期及以上,可承担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本校及外校退休教师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行业导师(行业企业一线兼职教师):从校外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聘请的高技能人才,可无高校教师资格证,聘期一学期及以上,主要承担专业课教学、实训教学、实践指导等任务。

第三章聘任流程

第八条需求申报。每学期开学前1个月,各二级学院提交《兼职教师聘任需求表(附件),报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审核。

第九条人选推荐与初选。二级学院筛选候选人,严格核查学历、职称、资质、从业经历等信息,组织试讲与综合评价。

第十条资质审核。人力资源部联合教务处对候选人资质、专业匹配度、师德师风及行业信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签约建档。审核通过后,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明确聘期、教学任务、薪酬标准、考核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兼职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岗前培训。新聘兼职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课堂管理、学生管理等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授课。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

第十三条薪酬标准。兼职教师薪酬按学校统一课时标准计发,依据实际授课学时、实训指导量,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

(一)教学纪律:出勤情况、调课管理、课堂教学规范执行情况;

(二)教学质量:学生评教结果、同行评议意见、教学督导评价;

(三)教学成效:教学任务完成度、实训指导效果、学生满意度;

(四)师德师风:教学态度、言行规范、教书育人表现。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优秀:优先续聘,予以评优表彰,可适当提高课时薪酬标准;

(二)合格:按实际需要正常续聘;

(三)不合格:不予续聘,终止聘任协议。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解聘情形。兼职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立即予以解聘,列入兼职教师黑名单,永久不予聘任:

(一)无故缺课、私自调课累计2次及以上的;

(二)教学态度敷衍、教学质量低下,考核评价连续不合格的;

(三)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四)提供虚假学历、资质等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聘任资格的;

(五)造成教学事故或学生安全问题的。

第十七条正常退出。聘期届满、教学任务完成或个人申请离职的,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资料统一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兼职教师聘任需求表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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