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高校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准入与聘用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二条凡在我校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及兼课人员,均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的新入职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资格;逾期未取得者,不得继续在教学一线任课。
第三章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新入职教师须在入职两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者,当年年度考核最高等级为“合格”,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被调离教师岗位者,其薪资待遇按调整后岗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兼任教学任务的辅导员,须在入职两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者,暂停安排其教学任务;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恢复排课。
第五条行政管理人员兼课的,须在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章支持与保障
第六条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报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且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职教职工,均可按规定申请认定。具体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按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通知执行。
第五章责任落实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作为教育教学的主体单位,应高度重视本院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督促教育,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应将按期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同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获取情况将作为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