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外院〔2026〕70号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女教职工生育假期管理规定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6-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女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生育假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产假管理

第二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158天产假(含国家定产假98及上海市延长生育假60),按自然日计算。

第三条难产(剖宫产、产钳助产等)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四条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妊娠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三章配偶陪产假

第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教职工享受陪产假10天,假期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

第四章哺乳时间

第六条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1周岁期间,学校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五章待遇规定

第七女教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待遇、绩效、年度考核等按照国家及学校薪酬、考核制度执行。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女教职工生育休假权利,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休假申请,不得变相侵害女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休假须履行书面申请审批手续,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女教职工产假、哺乳假规定》(沪工外院人〔20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