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
1 、《办法》颁布后,尚未核定职务结构比例的高等学校,在原职务数额内实施聘任,不得自行突破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 2003 年起学校必须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组织实施。
2 、确因教育发展、人员变化及其他原因,需要增补岗位数额,由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批后专项下达。
3 、高等学校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总量的增减、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情况报上海市人事局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 、 自 2003 年起,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
( 1 ) 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5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8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9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11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 2 ) 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2 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5 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7 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8 年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 3 ) 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2 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3 年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 5 年以上助教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 4 ) 助教:具备学士学位。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 1958 年 1 月 1 日 —— 1962 年 12 月 31 日 之间出生的教 师受聘 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 1963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的教 师受聘 教授, 应具备 博士学位;凡 1963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2 、 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自 2003 年起,凡 1958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非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3 、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 “ 一票否决制 ” 。学校不得聘任其教师职务。
4 、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教育教学任务 70 %,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经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不得续聘或者聘任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其教学经历可以不受规定的限制。
5 、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
应聘 教授岗位的候选入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下列第( 1 )款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 2 )-( 6 )款中的一款。
( 1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教学、科技成果: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 3 项以上。
( 2 )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 3 )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另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 2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 3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 4 )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2 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入,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2 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 5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 6 )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以上。
应聘副 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下列第( 1 )款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 2 )-( 5 )款中的一款:
( 1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教学、科技成果: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合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 2 项以上。
( 2 )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 3 )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另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 1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 2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 4 )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 5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6 、自 2003 年起,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
( 1 )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六级证书(其他
语种应相当水平);
( 2 )受聘助教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四级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 3 )《办法》发布前已取得全国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其外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 4 )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或者 1965 年 12 月 31 日前 出生的其他教师,按人事部与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全国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和可同等对待。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 5 )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务的访问学者(出国前经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培训考试合格公派出国、连续在国外一年以上),可免考外语。
符合上述外语条件之一的教师,学校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
7 、自 2003 年起,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能力。计算机能力由中介机构根据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组织考核或者考试。 1953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中高级职务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办法》发布前已取得本市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其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8 、上述标准主要适用于教学型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拟聘教师高级职务;对研究型高等学校、教学研究并重的本科高等学校、以及国家和市级重点学科任职的教师。应当有更高的标准。
9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将、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聘任组织
1 、高等学校聘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 7 至 9 人,校长任主任。
院、系、所的聘任小组参照上述规定组建。
2 、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由学校根据考察需要组建;人数一般各为 7 至 9 人。
3 、评议组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 1 )评议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上海高等学校高职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评议组。
( 2 )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评议组成员一般为 5 至 7 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具有正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相应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由所在学校设负责人 1 名。
( 3 )评议组一般由校内外专家担任,经批准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一般为 3 : 2 至 4 : 3 ,不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一般为 2 : 3 至 3 : 4 ,评议中级职务,校内外专家的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 4 )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经批准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学校按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不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中介机构或者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学校按规定自行聘请校内外专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评议。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聘请专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组织评议。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另行规定。评议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
( 5 )评议组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 6 )经内外专家评议,确认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符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议组表决结果有效期可为 3 年。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组建评议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 、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5 、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跨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6 、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7 、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8 、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四、职务聘任
1 、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外语与计算机考核证明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
2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它聘任期限由学校自行确定。
3 、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 、《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且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校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多订聘任合同。其中 195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相应中、高级职务,在聘期内考核合格者,学校应优先聘任。
6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一般不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少数负责教学、科研、师资等管理工作的教育职员,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7 、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任委员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8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聘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已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仍可列为应聘对象。
五、工资待遇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